(2018)粤0281执158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28  浏览次数:238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廖桂红,女,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胡金炳,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雷明凤,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廖桂红与胡金炳、雷明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281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胡金炳、雷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廖桂红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1089.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9元及本案执行费2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金炳、雷明凤的财产进行查询,分别于2018年3月15日、6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信息及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18年6月14日到云岩村委会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2018年8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