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29 浏览次数:23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俊峰,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张玉云,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周俊峰与张玉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云名下有位于乐昌市天本园东路1号永乐城C2栋3102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玉云所有的乐昌市天本园东路1号永乐城C2栋3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蔡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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