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1-29  浏览次数:23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俊峰,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执行人:张玉云,女,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周俊峰与张玉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玉云名下有位于乐昌市天本园东路1号永乐城C2栋3102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张玉云所有的乐昌市天本园东路1号永乐城C2栋31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蔡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