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637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李香兰,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文平,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李香兰与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文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归还借款17000元给李香兰,负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文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香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按传唤确定的时间来院接受执行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文平名下登记一辆车牌为湘L×××××的小汽车,本院对该车采取了查封,但未能扣押;发现被执行人开有多个银行账号,但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对此采取了冻结措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憧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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