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22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恢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理事长。

被执行人:何民坤,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骆兰英,女,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民坤、骆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民坤、骆兰英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民坤、骆兰英给付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276132.91元、案件受理费5442元,并负担执行费4124元。但被执行人何民坤、骆兰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机构对被执行人骆兰英所有的乐昌市坪石镇××农贸市场综合楼××、××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乐字第××、01××42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2018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