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49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4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丁惠敏,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星,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住广东省乐昌市。
丁惠敏与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国华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丁惠敏借款本金30000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欠款,则从被执行人违约之日起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的欠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4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惠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均为零星存款,已对其中国农业银行韶关芙蓉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乐昌市解放路营业所的账户做冻结处理。
2.被执行人名下有乐昌市廊田镇欣祥建材工商登记信息,经到企业住所地调查了解,该建材店已未继续经营。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张国华居住地村委会及村小组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国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国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未能执行到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国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丁惠敏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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