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68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21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68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吴汉香,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王啟玉,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吴汉香与王啟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汉香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撤回(2017)粤0281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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