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68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30  浏览次数:21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68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吴汉香,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王啟玉,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吴汉香与王啟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汉香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撤回(2017)粤0281民初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1执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