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660号之四十五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26 浏览次数:22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660号之四十五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军,该联社坪石信用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该联社坪石信用社职员。
被申请执行人:郑树生,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执行人:吴亮均,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郑树生的妻子。
被申请执行人:郑树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执行人:陈锡堂,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申请执行人:廖培养,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树生、吴亮均、郑树平、陈锡堂、廖培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撤回(2017)粤0281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281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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