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46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次数:230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460号之三

被执行人:杨献勤,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杨献勤拖欠二审案件受理费一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2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杨献勤应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909.98元,因杨献勤未履行上述义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粤02执113号执行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献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无余额。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被执行人居住地居委会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杨献勤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献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邱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