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4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25  浏览次数:23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8)粤0281执4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符燕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李小红,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符燕英与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2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143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小红的财产进行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1辆车辆,已经进行了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8603.08元,已依法扣划,支付执行费1615元后剩余6988.0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在(2018)粤0281执387号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2568.25元,划扣后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比例分配支付了1633.87元给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乐昌市坪石镇蕙茗轩茶庄及乐昌市中亿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乐昌市坪石镇蕙茗轩茶庄已注销,乐昌市中亿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无人经营,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被执行人仍有105728.05元未履行完毕(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8年9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除前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报告财产令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多方查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故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