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24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次数:22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248号之三
被执行人:张娟,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本院在执行张娟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2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于2018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被执行人张娟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娟在银行存款不足一百元并已冻结。经到乐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张娟的财产状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娟未履行缴款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忠 铭
审判员 黄 旭 坚
审判员 欧 彩 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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