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执176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9-27 浏览次数:23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28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丘永连,女,1974年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邓新发,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谢树养,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永连与被执行人谢树养、邓新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邓新发、谢树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租金11200元、案件受理费9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丘永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邓新发、谢树养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0281执1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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