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256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次数:231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张秋兰,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英(张秋兰丈夫),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吴春林,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执行张秋兰与吴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2018)粤028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81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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