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6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次数:23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6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复青,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

被执行人: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兴业茗居第一栋01商铺。

法定代表人:凌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黄复青与乐昌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2018)粤028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81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