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576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2-30 浏览次数:254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576号
被执行人:张凌瑶,男,199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邝鸿凯与张凌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凌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165元。因张凌瑶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追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张凌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65元),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张凌瑶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凌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张凌瑶户籍所在地市镇青草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凌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对被执行人张凌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凌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依法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旭 坚
审判员 张 文 杰
审判员 胡 映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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