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755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兰乐平,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薛春芹,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兰乐平与薛春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的判项,被执行人薛春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兰乐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兰乐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及工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冻结。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及其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薛春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兰乐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细龙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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