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81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长生,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王喜芳,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斌,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邓长生与王喜芳、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李斌、王喜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邓长生借款本金200000元。因李斌、王喜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邓长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李斌、王喜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执行调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银行、网络支付平台、工商总局、车辆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对被执行人李斌在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坪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坪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坪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坪石镇营业所的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上只有零星存款,未作扣划措施;对被执行人王喜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坪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坪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坪石支行、中国银行佛山垂虹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坪石镇营业所、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对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坪石支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进行扣划,合计3829.1元,因其它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未作扣划措施。
2.被执行人李斌名下登记有辆汽车,在另一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处置。
3.被执行人李斌名下有位于乐昌市坪石镇XX村委会XX坑的560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现该标的物在另一执行案中公开变卖,本院将该信息通知了申请执行人。
4.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
三、前往被执行人李斌住所地的居委会进行财产调查及委托被执行人王喜芳户籍所在地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王喜芳进行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除已执行到位的3829.1元,被执行人暂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坚
审判员 张文杰
审判员 欧彩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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