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执80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次数:26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2019)粤0281执801号

申请执行人:秦金香,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球,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物流中心A区东商务楼227室。

法定代表人:郭国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秦金香与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28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秦金香22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62.5元、评估费950元。因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秦金香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以(2019)粤0281执801号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3912.5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259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庭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陕A×××××、陕A×××××、陕A×××××、陕A×××××、陕A×××××车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查封车辆,故未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经委托调查被执行人基本账户近一年的交易流水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基本账户有交易流水,将该账户冻结后,二次查询亦未发现有银行入账情况。

三、经委托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反馈称西安市六村堡物流中心A区不存在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郭国治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球,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陈冬球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晟捷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欧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