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2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汇锦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坪石镇河西新城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贾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春梅,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君丽,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汇锦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君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文君丽应支付乐昌市汇锦川置业有限公司租金及滞纳金、场地占用使用费等共计87095.9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87095.95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1206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96.7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湘L×××××比亚迪牌小型客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故未处置该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车辆及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杰
审判员 欧 彩 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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