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郭光明,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刘贱古,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申请执行人郭光明与被执行人刘贱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28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贱古应归还郭光明借款4987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81.4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507541.4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7475元),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25.2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乐昌市××东庄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杰
审判员 欧 彩 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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