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281执1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1执1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邓国平,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邓超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昌市。
申请执行人邓国平与被执行人邓超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281民初1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邓超胜应支付邓国平货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5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执行费650元),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F×××××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街居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杰
审判员 欧 彩 凤
审判员 李 鼎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林文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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