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代售车票的糊涂账

作者: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193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7年12月,香港某粤港直通巴运输公司与佛山某酒店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该酒店代理其销售九江往返香港的直通巴车票,由酒店设立上落客点,香港公司按售票总额的10%向酒店支付佣金,结算方式是酒店收取车票款后,扣除佣金等明确约定费用,于6个月内向香港公司结算并支付。

合作第二年,佛山酒店逾期未支付车票款,双方协商未果,香港公司于2019年12月撤出酒店直通巴站点。

随后,佛山酒店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并非不愿支付车票款,只是对佣金结算存在异议,而香港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提前撤出站点构成了违约,自己有权拒付车票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酒店根据每天的销售情况及实际上车人数制作对账销存表,双方以此进行对账并相互确认。在两年的合作时间里,酒店并没有就网络售票数据问题提出过异议,且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香港公司隐瞒了网络售票的相关数据。酒店逾期未付代售车票款时,香港公司已经通过书面发函进行催告并且告知,其撤走酒店站点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酒店作为违约方,应该承担支付车票款以及相关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酒店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线上线下两种销售方式的佣金结算方法,香港公司网络上该站点和酒店实体站点售出的车票,相应佣金支付给佛山酒店;实际上车人数多于该站点售票人数的超员部分,来自其他站点销售的套票。在关于销售额、佣金结算的问题上,香港公司的解释更为合理,佛山酒店在双方合作的两年期间一直未提出异议,故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