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再婚老年夫妻,能否向对方要求支付扶养费?
老年夫妻再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今朝均体弱多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一方竟被其家人强行接至市区生活?生活陷入困境的另一方当事人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老伴给付扶养费。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扶养费纠纷案件。
邓某柳和吴某祥在2011年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吴某祥是某矿务局退休职工,有固定退休收入,年纪较大需要人照顾,而邓某柳比吴某祥小二十多岁,没有工作,愿意在生活上照料他,双方为了相互扶持、安享晚年而选择在一起生活。近年来,由于吴某祥曾跌倒住院,加之邓某柳平常喜爱打牌,吴某祥的家人认为邓某柳没有用心照顾吴某祥,反而有趁机私藏存款、侵占财产的嫌疑,于是在2022年3月趁邓某柳不在家将已无行动能力的吴某祥接至韶关市区生活。随后,吴某祥的家人将吴某祥名下的身份证、存折等挂失。当月,吴某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未准予双方离婚。之后的几个月,邓某柳历经多方渠道依旧无法联系上吴某祥,失去了经济来源的她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祥每月给付扶养费4000元。
庭审中,吴某祥的诉讼代理人称,吴某祥已有94岁高龄,每月需要请护工,又需承担邓某柳居住使用的水电费,故不应再承担扶养费。邓某柳则称自己是吴某祥的合法妻子,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感情和睦,当初吴某祥被接去韶关的时候还曾哭着不肯去。如今她年老孤独没有收入,对方作为具备经济实力的一方,理应承担扶养责任。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柳要求吴某祥支付扶养费的请求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应予支持。结合双方的结婚时间、年龄、经济收入等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判决吴某祥每月支付扶养费1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趋严重,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生活中,老年再婚夫妻由于感情基础普遍薄弱,有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金钱雇佣关系,因此极易产生扶养费纠纷。其实,老年再婚夫妻和一般夫妻同样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扶养,在精神上也应相互支持,相互慰藉。作为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应多关注父母的精神需求,发自内心地体贴父母,照料好父母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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