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去世子孙因遗嘱起纷争,怎样立遗嘱才有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25  浏览次数:39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做好财产的传承交接,避免因分割财产引发家庭矛盾。但是,怎样立遗嘱才能有法律效力呢?近日,乐昌法院就审结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案。
    据悉,朱大爷和老伴徐大妈共同育有一子朱某发,并收养一子取名为徐某发。朱大爷夫妻尽心尽力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后朱某发与妻子李某生育一女为朱某怡,养子徐某发则收养了一女徐某。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朱大爷、徐大妈先后离世,但二人生前在律师等人的见证下共同订立遗嘱,由孙女朱某怡继承其大部分财产。得知遗嘱内容的养子徐某发认为是朱某怡与其母亲李某强迫朱大爷立遗嘱分配财产,而朱某怡提供的遗嘱中,在场人不是见证人,且只有一名律师参与立遗嘱的过程,故认为该遗嘱无任何法律效力,遂拿走了朱大爷银行卡、保险柜钥匙等。
    朱某怡认为徐某发拿走的银行卡等物中,有部分属于自己应继承遗产,故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分割财产。庭审前,朱某怡提交了律所出具的《见证书》及立遗嘱整个过程制作的光盘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虽然朱大爷夫妇所立的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在场人均未在首页签名及书写时间,但二人已在立遗嘱人处按下指模,且朱某怡提供的律所制作的光盘和问话笔录中内容与遗嘱一致,从光盘也可看到朱大爷夫妇在订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是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处理遗产的依据。
    另根据《遗嘱》中的内容,法院支持朱某怡继承位于乐昌市、无锡市的两套房产及朱大爷银行卡中的314万余元存款的诉求。对于遗嘱中金银饰品的分配,朱某怡表示只要足金等财物,其他予以放弃,且徐某无异议,这是双方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也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信息技术的发展让电脑等电子产品广泛进入普通人的生活,打印也逐渐替代手写成为主流的文书制作手段。为了适应社会实践的发展,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的新形式。打印遗嘱虽制作方便、省时省力,但也存在难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制作人的身份、容易被伪造等问题,因此,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更为严格。法官在此也向群众普及订立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口头及打印六种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及肖像,以及年、月、日;至于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