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欺诈!退一赔三!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2  浏览次数:400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服务商在明知即将停止服务的情况下,仍然诱导消费者继续购买服务,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
    争议焦点:
    案涉公司是否应向梁某“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梁某系广州某公司的宽带用户。2020年8月,该公司在明知即将对外停止宽带服务的情况下,诱导梁某支付2240元续费76个月。梁某续费20多天后,家中网络中断。经多次要求恢复网络或者退费未果,梁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退还网络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公司诱导梁某续费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判令案涉公司向梁某退还网络服务费,并赔偿梁某三倍损失。
    典型意义: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