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公众对学术作品发表批判观点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作者:  信息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次数:15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件提要:
    批评性文章没有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刻意诽谤侮辱,尽管存在一些比较激烈的表述,仍不宜认定构成名誉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上述文章,且已尽到合理审查及注意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广东省文艺中心主办的广东文化网刊登的《胡某某:如何能翻“剽窃”的案!》《“家门”、“文盗”及其他》两篇文章是否侵犯胡某某的名誉权。广东省文艺中心是否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某为历史学教授、作家,其与学者廖某某之间关于对诸葛亮重新作历史评价问题学术成果有无抄袭的争论,在多家媒体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成为历史学界的学术热点和公众事件。
    广东文化网是广东省文艺中心开办的网站。2012年5月26日,广东文化网刊登了《胡某某:如何能翻“剽窃”的案!》、《“家门、”文盗“及其他》两篇文章。文章内容主要通过对比两个学者发表相关观点的时间、文章以及各自的抗辩,得出了胡某某存在“剽窃”的结论,并由此得出没有严密的、完整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这扇“防盗门”就会导致“文盗剽窃”现象频发等结论,该两篇文章语言风格、措辞尖锐犀利。广东文化网未对上述文章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另外,某网、某论坛等网站同时刊登了标题相同的《胡某某:如何能翻“剽窃”的案!》一文。
    胡某某于2012年6月15日在其本人博客上以《到底是谁在“剽窃”?》一文对剽窃事件进行了回应。某网文化频道对胡某某的回应文章亦进行了刊载。胡某某以广东文化网刊载涉案两篇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广东省文艺中心立即停止对胡某某的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涉案文章;2.广东省文艺中心在广东文化网及《某日报》《某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广东省文艺中心赔偿胡某某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公证费等费用共计9862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广东省文艺中心网刊载涉案文章不构成对胡某某的名誉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网络媒体资源的空前丰富,人民群众参与讨论社会议题的程度越来越高,表达自己观点的渠道越来越多。而学术批评作为批评类文章,因其措辞文风均较为犀利,成为名誉侵权案件中争议较大的领域。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平衡公众言论自由、学术批判自由以及公民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有益的思考角度和裁判思路,清晰界定了网络媒体平台刊载或转载文章的注意义务,并为社会公众理性客观发表自己观点提供了指引。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