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
案件提要:
邻里发生争执,被告人两小时后持刀追砍邻里一家,从受到刺激产生强烈情绪冲动,到实施犯罪行为间隔时间较长,并提前准备作案工具,确定侵害目标,不属于在强烈情绪冲动支配下迅速爆发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激情犯罪。
争议焦点:
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
基本案情:
林某松与陈某灿两家系邻居,素有矛盾。2009年8月2日上午8时许,林某松到陈某灿家门口,提出陈家在建台阶对其家有影响,由此发生争执。随后,林某松返回家中。上午10时许,林某松从家中拿起一把西瓜刀返回陈某灿家门口,持刀对正与装修工人谈话的陈某灿颈部猛砍,陈母见状上前拦阻,林某松朝陈母头颈部、双上肢、胸部等部位猛砍,又走回倒在地上的陈某灿身边,向陈某灿胸腹部等部位砍击数刀。陈妻拿木棍上前阻止林某松,被林某松持刀砍中面部、肩部等部位,陈妻逃走。林某松发现陈子后,又持刀追砍陈子,砍中其肩部、背部等部位。林某松的侄子上前将其抱住推走,后搭载林某松到东沙街派出所投案自首。本案造成陈母死亡,陈某灿重伤,陈妻、陈子轻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林某松有自首情节,本案系由民间邻里矛盾引发,林某松是在一时激愤的情况下行凶犯罪为由,判处林某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松与陈某灿仅是轻微邻里纠纷,不足以成为林某松持刀杀人的理由;林某松在发生口角争执2个小时后,又突然持刀追砍陈某灿多个要害部位,该行为经过预谋、有准备实施,非因邻里吵架而引发的激情犯罪;林某松不分男女老少追砍陈某灿的家人,砍击行为不加节制,砍击部位均是身体要害部位,行凶手段异常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遂改判林某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林某松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
“激情犯罪”是在强烈的情绪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型犯罪,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犯罪人缺乏自制力,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力度和打击部位,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意义及后果。审判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分地将邻里纠纷、感情纠纷等引发的犯罪一律归为激情犯罪。本案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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