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诉请离婚时,男方因病经济困难 法院判女方支付困难补助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7  浏览次数:112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女子诉请离婚时,其丈夫因患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故要求妻子一次性支付80000元困难补助金。近日,乐昌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且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10000元困难补助金。 据悉,原告张莉(化名)与被告何远(化名)于20121月在外打工时相识,于2014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夫妻共同财产。何远于20153月经诊断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入院接受治疗。双方后因家庭经济原因产生矛盾,最终张莉于20157月离家外出。在何远住院治疗期间,张莉未能给予丈夫经济扶助。 其后,张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何远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病历资料及医嘱,证实其患有的慢性乙型肝炎仍在治疗中,同时表示其愿意离婚,但因自身无收入来源亦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提出要求对方一次性给付困难补助金80000元的请求;张莉则不同意被告提出的该项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准予双方离婚。同时,由于被告患有疾病,现正在接受治疗,在其治疗期间被告无工作、无收入来源,并提供了相应的医嘱证明,其在治疗期间不能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生活已陷入经济困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1万元的困难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