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被夹致残获赔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11 浏览次数:28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乐昌市民黄女士乘公交车到站下车时,因公交车司机违规操作,导致黄女士因手脚被车门夹住摔倒在地,导致左股骨颈骨折造成残疾,黄女士与汽车站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近日,乐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50330元;某汽车站赔偿黄女士精神抚慰金10000元,某汽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月13日,黄女士乘坐被告汽车站所属的客车到站准备从后门下车,还没下完车,司机便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造成黄女士因手脚被夹而往外挤以致摔倒在地的交通事故,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朱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能客观反映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被告方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因此该责任认定可作为本案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朱某系被告汽车站的工作人员,其系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致人损伤,依法应由被告汽车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被告汽车站与被告汽运公司属上下级关系,被告汽运公司应对汽车站负有管理责任,故本案被告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汽车站为肇事客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0万元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但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由于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商业责任保险,而承保商业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只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其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对超出被告保险公司责任保险范围的部分,则由被告汽车站承担,汽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据此,乐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