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400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26  浏览次数:58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民初40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
负责人:颜志刚,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翁军颖、朱玉文。
被告:李志强。
被告:莫小玉。
被告:肖顺顶。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诉被告李志强、莫小玉、肖顺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志强已还清欠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5.88元减半收取即352.9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旭坚
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
代理审判员  肖 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