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行初字第1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6 浏览次数:1424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昌国红。
委托代理人:钟心球,系原告的舅舅。
被告:乐昌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鸿,系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谢树荣,系该局干部。
第三人:钟祝期。
第三人:钟照群。
第三人:钟秋莲。
第三人:钟相严。
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骆人杏,乐昌市坪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昌国红诉被告乐昌市林业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已砍伐的林木所有权存有争议,为避免已砍伐的林木存放山中腐烂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原告昌国红自愿把所卖林木的20万元提存在被告处,被告向原告发放了《林木运输证》。现原告当庭申请撤诉。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国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昌国红自愿承担。
审 判 长李志平
审 判 员 李细龙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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