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行初字第16号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行初字第16号
原告:邓亮道。
委托代理人:王朝华。
被告: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熊海泉,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和太,黄圃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启森,男,黄圃镇林业站站长。
第三人:邓以生。
第三人:邓以江。
第三人:邓辛明。
第三人:邓以明。
第三人:邓以奴。
第三人:邓以以。
第三人邓以以委托代理人:雷良发,系夫妻关系。
第三人邓以以、邓以奴、邓以江、邓辛明、邓以明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以生。
原告邓亮道不服被告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林木林地使用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亮道以被告已决定撤回该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乐昌市黄圃镇人民政府自愿承担,原告邓亮道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黄韶光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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