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行初字第18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10 浏览次数:127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行初字第18号
原告:丘文安。
被告:乐昌市大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亮,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辉雄,乐昌市大源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启森,男,乐昌市大源镇林业站站长。
第三人:刘玉兰。
原告丘文安不服被告乐昌市大源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源府林决字【2014】1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丘文安以被告已决定撤回该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乐昌市大源镇人民政府自愿负担。原告丘文安预交的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志平
审 判 员 黄韶光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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