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执字第234-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48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执字第234-1号
申请执行人:邓国柱,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曾志勇,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曾志勇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690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曾志勇所有的位于乐昌市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李 鼎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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