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乐法执字第234-1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次数:48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韶乐法执字第234-1

申请执行人:邓国柱,男,19717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曾志勇,男,19789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韶乐法民一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88日向被执行人曾志勇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2690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曾志勇所有的位于乐昌市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张文杰

代理审判员 李 

代理审判员 邓智杰

            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员 成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