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乐法执字第8-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16 浏览次数:129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乐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韶乐法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乐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邓金林,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林荣梅,女,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蓝煌宏,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林荣梅的丈夫。
本院在执行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乐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荣梅、蓝煌宏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乐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林荣梅、蓝煌宏夫妇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5)韶乐法执字第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林 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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