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30  浏览次数:42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江细程,男,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彭智帆,男,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彭智帆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智帆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细程支付工资款51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彭智帆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智帆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美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