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1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30  浏览次数:56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六秀,女,汉族,住乐昌市。
被执行人:严志煌,男,汉族,住乐昌市。
本院在2016年4月20日作出了(2016)粤0281执15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严志煌位于乐昌市富庭街富庭雅苑一街九幢2梯301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严志煌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严志煌位于乐昌市富庭街富庭雅苑一街九幢2梯30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美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