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107号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次数:54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邓耀宗,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执行人:刘春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春华应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邓耀宗欠款5109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6.47元,但被执行人刘春华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春华在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有住房公积金收入1281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春华在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昌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收入128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李 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