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1  浏览次数:53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钰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文化馆侧)。
法定代表人:席红兵。
被执行人:林森,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林森同意清偿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钰山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000000元,赔偿律师损失费100000元(以上合计2100000元)。被执行人林森同意在2015年7月12日前支付首期款76718元,剩余款项以乐昌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工程款100%、韶关义乌国际小商品商贸城项目工程款的25%优先清偿所欠款项。因被执行人林森未按期支付首期款及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人乐昌市钰山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森清偿欠款2100000元,利息252000元(计至2016年1月9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止),并承担诉讼费15781.45元,保全费5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另(2015)韶乐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林森为乐昌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工程项目及韶关义乌国际小商品商贸城项目实际施工人,并以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建上述工程。而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为上述项目的发包人,尚有工程款需支付给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林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森(以韶关市浈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在乐昌市美斯格林顿世纪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和韶关市万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398909.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