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执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50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81执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郑小福。
被执行人:李雄飞,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住乐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雄飞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雄飞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支付工程款134849元给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宏达装饰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37.23元、执行费1966.79元。但被执行人李雄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雄飞在第三人罗伟权(罗村KTV)处有质保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雄飞在罗伟权(罗村KTV)处的质保金收入139753.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