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人性化处理
婚前财产的人性化处理
——曾本华诉龚福圣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2013)韶乐法乐民初字第6号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曾本华。
被告:龚福圣。
【基本案情】
原告曾本华(61岁)、被告龚福圣(56岁)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4年12月31日在乐昌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都是丧偶之身,以招婿入门的形式结为夫妻,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婚后生活矛盾重重,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使得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自2011年原告到深圳居住后已近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没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
另查明,原告与其前夫育有一子二女,被告龚福圣无亲生子女,已经年满56岁,劳动能力逐年下降。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在近十年婚姻存续期内尚余有财产,现原、被告的生活场所、生产工具等基本系原告的前夫所留下,即原告的婚前财产。
【案件焦点】
婚前财产如何人性化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本华与被告龚福圣双方自愿同意离婚。
二、原告将自己的财产安置给被告如下:
1、主房旁边的二间房归被告使用;厕所、牛栏、猪栏等共用。上吕洞的青头边、竹头窝子、枫树排的土地及桔子等果树归被告使用、耕种、收益;以上财物被告不得买卖、租赁、抵押给他人,待被告百年归老后房子和山林、果树、土地都由原告收回;2、现住房屋门口、旁边的三块菜地给被告种菜,但是菜地上种的果树归原告,果树在原告未回来时暂时由被告管理、收益,原告回来后就由原告管理、收益。(以上房屋、土地果树、菜地按原告捺印打勾的图示)。3、被告可取一铺床和一张茶几、六张小凳子、电饭煲、小风扇、一担箩筐、一个暖水瓶、二个水桶、自己的衣服床被、一把锄头、一把草刮所有使用。4、从调解书送达的一个月内,被告搬离现居住的主房,把主房的钥匙给回原告。
【法官后语】
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上述财产依法应当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在离婚处理时,应当归属于原告所有。但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被告系年近花甲之人,已经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如若原、被告离婚,被告的养老将出现严重的问题,进行判决处理的结果虽然合法,但社会效果偏低,法律不外乎人情,本案的主审法官通过调解劝导的方式,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被告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婚姻法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国民的财产独立意识,但在实际处理婚姻财产问题中,法官需要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顾及相对弱势一方的生存权益,而依法进行判决将导致社会效果较低,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进行调解不外乎较佳途径。
编写人: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人民法院 何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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