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252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272号
原告:赖贱祥,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朱有旺,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赖贱祥与被告朱有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赖贱祥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赖贱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赖贱祥负担。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嘉颖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