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023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次数:245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023号
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华,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军,该联社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该联社职员。
被告:张嘉玮,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乐昌市中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嘉玮。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燕忠,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嘉玮、乐昌市中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燕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9元,减半收取计6559.50元,由原告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应退还给原告6559.50元。
审判长 杨香中
审判员 邱强生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嘉颖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