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345号 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04 浏览次数:22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345号
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西石岩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姚红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仙保,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仙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仙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楚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瑶瑶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345号
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西石岩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姚红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仙保,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仙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仙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昌市新嘉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楚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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