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3-31  浏览次数:29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81刑初10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20147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516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容留肖某、沈某、阿福仔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53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家中容留丘某、肖某、沈某、林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5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家中容留肖某、钟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5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家中两次容留丘某、林某、龚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15516日因在其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予以强制戒毒两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关于阿福仔等人情况不详的说明,证人肖某、龚某、沈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于2015516日因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述强制戒毒的时间,应折抵相应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