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28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2014年7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8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容留肖某、沈某、“阿福仔”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5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家中容留丘某、肖某、沈某、林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5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家中容留肖某、钟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5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在其位于上述地址的家中两次容留丘某、林某、龚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15年5月16日因在其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吸食毒品被乐昌市公安局予以强制戒毒两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关于“阿福仔”等人情况不详的说明,证人肖某、龚某、沈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于2015年5月16日因在其家中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述强制戒毒的时间,应折抵相应刑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
人民陪审员 刘伟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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