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81刑初3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1,男,1996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男,1996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李某1、黄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李某2、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2、李某1、黄某分别在各自家中的电脑或手机上,使用虚假姓名在百度贴吧或互联网腾讯QQ上群发能提供英语专业八级、中级会计师、一级建造师、全国卫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等考试的“考试答案”、“能改考分”等虚假信息,以购买“答案”、“改分”、“密卷”项目需交“考试答案费”、“包过费”、“改分费”、“密卷费”等费用为由,诱骗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款项到其指定账户内。在被告人李某1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2两次为其提供银行卡作为帮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4、5月,李某2用QQ添加被害人郭某的QQ(昵称是“大浪淘沙”,号码511××××5488),并发送考试包过的诈骗信息给郭某,郭某通过QQ聊天向李某2购买主管护师的答案,李某2称要收取2600元费用,同时将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3发给郭某。2016年5月2日,郭某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76转账2600元到李某2的账号,之后李某2又要收取2000元押金,并承诺考完试会退还押金,2016年5月13日,郭某又通过自己的上述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转账2000元到李某2账号。郭某参加考试后发现李某2给的答案完全不对便要求李某2退钱,李某2不予理会。
2、2016年3、4月,李某2用QQ(昵称是“平凡而不烦”,号码131××××1645)添加被害人刘某1的QQ(昵称是“圆梦”,号码267××××6679),并发送考试包过、修改考试分数的诈骗信息给刘某1。2016年9月,刘某1通过QQ聊天向李某2购买修改护理中级考试一科的分数,李某2称要收取1500元费用,并承诺没有修改及格就退钱,同时将其持有的王某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07发给刘某1。2016年10月2日,刘某1通过江西新余市的ATM机转账1500元到王某2的账号,之后李某2又要收取1000元的活动经费,此时刘某1发现自己被骗,要求李某2退钱,李某2不予理会。
3、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1在百度贴吧发布虚假的诈骗信息,称需要考试答案的私聊,并留下联系QQ。被害人赵某在浏览百度贴吧看到该信息后,用自己的QQ(昵称是“声缘琴行”,账号是99×××80)添加李某1为好友,聊天中赵某向李某1购买英语专业八级答案,李某1称要收取1500元费用,可以先交1000元,剩下的500元考试通过后再交,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成就未来”,账号是131××××0243)发给赵某。2016年3月16日,赵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赵某,账号是183××××9363)转账1000元到李某1的账号,后李某1发送一份需要解压密码的答案给赵某,并称需要再交纳500元保密金才会给密码,并将王某1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74发给赵某,同日,赵某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转账500元到王某1的账号。之后赵某便无法再联系李某1。
4、2016年9月,李某1通过QQ(昵称是“逢考必过”,号码402××××2487)向被害人刘某2的QQ(30×××68)发送诈骗信息,谎称有中级会计师的考前密卷,1000元一份,聊天后刘某2同意购买,李某1将李某2持有的王某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07发给刘某2。2016年9月9日,刘某2通过自己的建设银行账号62×××75转账1000元到王某2的账号,后李某2在坪石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将1000元取出交给李某1,李某1分了200元给李某2作为好处费。
5、2016年5、6月,李某1用QQ(昵称是“逢考必过”,号码402××××2487)添加被害人彭某的QQ(昵称是彭某,号码445××××3205)为好友,并在QQ说说和空间上发送考试包过的诈骗信息。2016年9月23日,彭某在QQ上向李某1购买一级建造师中经济管理的试题资料,李某1称要收取1000元的费用,并将李某2持有的王某2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07发给彭某。同日,彭某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70转账1000元到王某2的账号,次日,李某2在坪石镇邮政储蓄银行ATM机将1000元取出交给李某1,李某1分了500元给李某2作为好处费。
6、2016年5月,李某1用QQ添加被害人张某的QQ(Z某,号码787××××7666)为好友,并多次发送考试包过的诈骗信息给张某。2016年5月14日,张某在QQ上向李某1购买2016年全国卫生资格考试护士实务的答案,李某1称要收取600元的费用,承诺考试不过退钱,并把自己的支付宝(昵称是“成就未来”,账号是131××××0243)发给张某。同日,张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昵称是“君君君宝”,账号是18×××12)转账600元到李某1账号,之后李某1并没有将考试答案发给张某,也不再与张某联系。
7、2016年5月14日,李某1通过QQ向被害人俞某的QQ(昵称是“韩笑笑”,号码165××××3747)发送诈骗信息,谎称有护士资格考试的答案,1000元一份,聊天后俞某同意购买。李某1通过QQ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成就未来”,账号是131××××0243)发给俞某,当日俞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8×××61转账500元到李某1的账号。之后俞某考完试发现答案完全不对,知道自己被骗。
8、2016年3月,被害人魏某浏览百度贴吧时,看到李某1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诈骗信息,称考试包过,并留下联系QQ。魏某在贴吧内与李某1私聊,并用自己的QQ(昵称是“一枝梨花压海棠”,号码104××××8040)添加李某1为好友,聊天中魏某向李某1购买专升本英语答案,李某1称要收取500元费用,可以先收一半,并将自己的支付宝(昵称是“成就未来”,账号是131××××0243)发送给魏某。2016年3月21日,魏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VC”,账号是18×××73)转账250元到李某1的账号,后李某1要求将剩余的250元转入才会发放答案,2016年4月7日,魏某再次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转账250元到李某1的账号。转完钱后,魏某无法再联系李某1。
9、2016年5月,李某1用QQ添加被害人穆某的QQ(号码847××××3996)为好友,并多次发送考试包过的诈骗信息给穆某。QQ聊天后穆某同意购买学习资料,李某1称要收取300元费用,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成就未来”,账号是131××××0243)发给穆某。2016年5月14日,穆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小仙女”,账号是13×××79)转账300元到李某1的支付宝账号,转完钱之后李某1便把穆某的QQ拉黑并不再联系。
10、2016年5月,李某1用QQ添加被害人胡某的QQ(号码530××××9884),并问胡某需要哪方面考试的答案,胡某说需要建筑方面的考试答案,李某1称保证考试答案是准确的,需要先交部分钱,胡某同意后,李某1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成就未来”,账号是131××××0243)发给胡某。2016年5月27日,胡某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小江ACE”,账号是18×××85)转账100元到李某1的账号,李某1收到钱后并没有发送答案给胡某,而是拉黑其QQ并不再联系。
11、2016年10月初,被害人王某浏览百度贴吧时,看到黄某在贴吧内发布的诈骗信息,称能够提供考试答案,并留下联系QQ。王某用自己的QQ(昵称“浅笑嫣然”,号码635××××2604)添加黄某的QQ(昵称“诚信为本”、号码723××××4744),QQ聊天中王某向黄某购买护士证,黄某称要收取4000元费用,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嗯”,账号962×××@qq.com)发给王某,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昵称是“霞”,账号是18×××25)转账4000元给黄某。黄某收到钱后不再理会王某。
12、2016年4、5月,黄某用QQ(昵称是“诚信为本”,账号89×××02)添加被害人罗某1的QQ(昵称是“behind”,号码263××××9439),并多次发送考试包过的诈骗信息给罗某1。2016年10月23日,罗某2通过QQ聊天向黄某购买自考外科的答案,黄某称要收取300元费用,并承诺考试不过退钱,同时通过QQ(昵称是“后台专用”,号码482××××2506)将其持有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41(户名邱文波)发给罗某1。2016年10月23日,罗某2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账号62×××16转账300元到邱文波的账号,之后黄某称要再收取1000元的保证金才肯发答案,此时罗某2发现自己被骗,要求黄某退钱,黄某不予理会。
综上,被告人李某2单独或伙同李某1诈骗四名被害人,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8100元;被告人李某1单独或伙同李某2诈骗八名被害人,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5500元;被告人黄某单独诈骗二名被害人,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300元。
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同日,黄某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1、李某2。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黄某的亲属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的方式代黄某退赔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王某、退赔人民币300元给被害人罗某2,被害人对黄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李某2、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和照片,被害人提供证据材料,银行转账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还款记录、银行存款回执、谅解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刘某1、赵某、刘某3、彭某、张某、俞某、魏某、穆某、胡某、王某、罗某2、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李某1、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各自用虚假姓名在百度贴吧、互联网腾讯QQ上发布包考试过关的“密卷”、“考试答案、”“改考试成绩”等虚假信息,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其中在实施诈骗被害人刘某2、彭某的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2、李某1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2、李某1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黄某还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1、李某2,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有自首、立功情节,且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2、李某1共同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2单独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元、李某1单独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李某1诈骗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黑色Delux多彩机箱)、手提电脑一台(黑色thinkpadT61)、手机两台(黑色华为P6、黑色华为荣誉7i)、建设银行卡一张;被告人李某2诈骗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黑色威盛机箱)、手机两台(玫瑰色乐视2、白色魅族NOTE)、假的身份证两张、建设银行卡二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支付通POS机一台;被告人黄某诈骗犯罪工具电脑主机一台(黑色cooto机箱)、手提电脑一台(黑色thinkpad)、手机四台(灰色Lenovo、白色iphone4、白色iphone4S、银灰色红米3S)、农业银行卡一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审 判 员 彭淑贞
人民陪审员 黄美莲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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