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281刑初15号
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1,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乐昌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3日22时许,吸毒人员龚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何某1购买毒品,后双方在乐昌市廊田镇楼下村委会鹿江组公路路口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包,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同年9月23日凌晨0时许,龚某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何某1购买毒品,后双方在乐昌市廊田镇东庄村委会九思坪组公路路口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2016年9月20日14时许,吸毒人员何某在乐昌市人民医院附近遇到何某1,何某表示要向何某1购买毒品,之后双方在乐昌市***大门口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同年9月28日13时许,何某通过微信联系何某1购买毒品,并支付了100元毒资,何某1准备向上线拿毒品时,在乐昌市人民医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证人龚某、何某、程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1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伟洪
审 判 员 彭淑贞
人民陪审员 游军华
二0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邱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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