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特6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11-23  浏览次数:26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81民特6号
申请人:谢阿妹(曾用名谢亚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全海(系申请人之女婿)。
申请人谢阿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谢阿妹称,申请人与李时仁系夫妻关系,李时仁于1943年12月10日出生,原系广东省乐昌棉纺厂车间工人,1990年10月4日在韶关火车站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李时仁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时仁(其身份证号码:),男,194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系广东省乐昌棉纺厂工人,原住广东省棉纺厂三区六栋101房,系申请人谢阿妹之夫。李时仁于1990年10月4日在广东省韶关火车站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谢阿妹申请宣告李时仁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李时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时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时仁自1990年10月4日在韶关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达二十九年以上,有乐昌市公安局城关南区派出所及1990年10月22日的韶关日报上刊登的录人启事予以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时仁被宣告死亡的事实应予确认。申请人谢阿妹申请宣告李时仁死亡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时仁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人民陪审员  肖珍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文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