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1092号民事裁定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次数:234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281民初1092号
原告:付文胜,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张丽,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付文胜与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付文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文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一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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