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281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次数:240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281民初1511号
原告:胡中秋,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告:黄坚铃,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原告胡中秋与被告黄坚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中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坚铃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中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装修14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底在乐昌市××房做木工装修,被告承诺于2018年3月18日付清所欠原告的装修余款14000元。期限过后,被告无任何消息,其手机停机,人无音讯。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黄坚铃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1日经原告胡中秋与被告黄坚铃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4000元。结算当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铃。2018.2.11”。付款期限过后,被告没有支付。到后来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由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作答辩,本院依法对原告起诉及庭审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装修款14000元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支付装修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装修款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坚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尚欠原告胡中秋装修款1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坚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陈红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人民陪审员 肖珍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廖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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