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28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281刑初27号
公诉机关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
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被告人信息 |
被告人谢某,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乐昌市大源镇永济桥村委会滑石排组,捕前住乐昌市顺易华庭小区17栋。2018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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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意见 |
公诉机关根据乐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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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
本院已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赖海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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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月15日,被告人谢某以运输何某承包的韶关市国有曲江林场的木材为由,由何某向韶关市林业局申领了编号分别为:4402010603170104****6、4402010603170115***2的2张木材运输证。1月17日谢某在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44号四通市场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将上述2张木材运输证卖给朱某。 另查明,2018年10月8日谢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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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意见 |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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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决 |
被告人谢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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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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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彭 淑 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孙 学 姣 书 记 员 蓝 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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